来源: 发布时间:2017-04-12 18:20:31
行政处罚决定书
渝北国土[处罚决定]〔2017〕39号
李迎春:
李迎春,身份证号:512222197212181417。我局于2016年12月25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。经查,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,擅自在渝北区玉峰山镇双井村6组平整土地、硬化土地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。
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:
1、 调查笔录;
2、 身份证复印件;
3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;
4、 测量说明;
我局已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,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七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,决定处罚如下:
一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;
二、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762㎡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。
本决定送达当事人,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联系人:邓燕军 周明
电 话: 67815623
地 址: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13号
2017年3月24日
主办单位: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
地点: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13号 联系电话:023-67821929 邮编:401120
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0201号 渝ICP备11006936号
技术支持:瑞秀中国